企业处于亏损,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要不要先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?后期弥补亏损时再做相应的冲减?
该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:
1.研发费用加计扣除,属于永久性税会差异,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。
2.企业亏损,执行《企业会计准则》的,需要预估企业是否能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享受税前弥补亏损,如果能够税前弥补亏损的,则需要在亏损年度确认“递延所得税资产”,然后在税前弥补亏损的年度冲减。
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虽然是永久性税会差异,但是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后,企业会计核算时应按照纳税调整后的“应纳税所得额”,作为确认“递延所得税资产”的计算基数。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,也就包括在计算基数内了。
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=应纳税所得额(绝对值)×预估的未来所得税税率
1.亏损年度确认:
借:递延所得税资产
贷:所得税费用
2.以后年度税前弥补:
借:所得税费用
贷:递延所得税资产
3.中途如果遇到税率调整:
借:递延所得税资产
贷:所得税费用(或借贷相反)
4.税法规定的税前弥补期限到期,尚未弥补的部分不再税前弥补,冲平剩余的递延所得税资产:
借:所得税费用
贷:递延所得税资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