增值税进项转出是企业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进行的税务处理。
一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
简易计税项目: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项目。
非正常损失:包括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的非正常损失。
不动产相关:包括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其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项目。
特定服务:购进的贷款服务、餐饮服务等。
其他规定: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扣情形。
二、增值税扣税凭证
定义: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。
要求:取得的扣税凭证必须符合规定,否则不得抵扣。
三、兼营项目进项税额划分
计算公式:当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,使用销售额比例法进行计算。
四、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进项转出
转出情形: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途改变,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时,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。
计算公式:按照净值和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。
五、进项税额转出申报
申报方法:在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二)》中填列转出的进项税额。
六、加计抵减额处理
加计抵减: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,已计提的需相应调减。
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时,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和公式计算转出额。申报时需注意填写正确的申报表格,并确保所填报的信息准确无误。加计抵减额的处理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,避免影响税务合规性。